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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夫妻本是同林鸟!丈夫交通事故致三级伤残 妻子不堪重负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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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罗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在杭州打工时相识恋爱,2010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曾生育一孩,却因先天性心脏病夭折。后原被告双方一起外出打工,2011年9月,被告在浙江省永嘉县内发生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右侧肢体偏瘫,构成三级伤残。被告伤残失去劳动能力,双方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致使原告不能生育,这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打击,直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挽回。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吴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相处3年后才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共同外出打工,相处融洽,从未发生过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虽身体严重残疾,但并非无恢复部分功能的可能,此外,被告目前行动不便,父母年迈,需要原告的照顾。同时,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无履行能力,至今分文没有赔付,被告家庭为被告住院治疗欠下债务累累,目前生活异常艰难,毫无保障。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珍惜夫妻感情,留在身边,给予其精神上的鼓励,生活上的照料。努力帮助被告早日康复,如真正久治不愈,双方可以协商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系在杭州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交往三年后自愿结婚,婚姻基础可谓较好。婚后,双方相处融洽,夫妻感情良好,无实质性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义务,现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亟需原告的照料,只要原告能够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机会,给其生活上应有的照料早日好转康复,夫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亦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诉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缺乏相应证据证实,故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不准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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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可同富贵,不可共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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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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