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小马课间休息被同学小陈冷不防搂住摔成九级伤残,飞来横祸使小马身心已遭受打击,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悬而未决更让小马陷入深深的痛苦之中……
小马与小陈均就读于寿县大顺中心学校。2011年9月27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在小马不知情时,小陈搂住小马往地上摔,之后小马因伤于2011年9月27日入住合肥东南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股骨头骨骺滑脱,2011年10月29日出院,花去医疗费6691.6元。2013年3月25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小马左股骨头骺软骨滑脱伴髋臼骨折符合“道标”九级伤残,三期评定为:休息240日;营养90日;护理150日。小马为治伤分别领取寿县大顺中心学校4000元,小陈3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人身健康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的职责。本案被告小陈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个人财产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份由其监护人赔偿。被告寿县大顺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行为是造成伤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承担的比例以小陈承担70%, 寿县大顺中心学校为30%为宜。小马所受各项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及其标准计算为医疗费6691.6元、营养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660元、护理费14550元、残疾赔偿金84096.8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120098.44元。为此,小马承担额为84068.6元,寿县大顺中心学校承担额为36029.4元。扣除寿县大顺中心学校及小陈己支付款后小马为80468.6元,寿县大顺中心学校为32029.4元。
法院遂判决被告小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马经济损失80468.6元(被告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份由其监护人赔偿);被告寿县大顺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马各项费用32029.4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汪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