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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贸易往来中,买卖双方形成一种信任并且约定俗成的交易往来方式,但一方的拖欠容易导致合作的破裂。近日,寿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纠纷,原告姜某诉被告吴某、张某买卖合同案件。
姜某诉称,原告与两被告是生意上的合作关系,原告为两被告提供猪肉等食材,2012年6月16日,双方进行了结算,两被告共计欠款15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还款70000元,下剩80000元虽经多次催要,未予偿还。
被告吴某欠原告姜某货款80000元,事实清楚;同时姜某诉请要求张某与吴某共同偿还该笔货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该诉争货款发生在双方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对姜某要求吴某与张某共同偿还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姜 某货款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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