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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陪醉酒大款住酒店 偷走大款500万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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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醉酒“大款”带陌生女子在酒店内开房,次日醒来后,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价值500多万元的财物不翼而飞。今天记者从东城警方获悉,盗窃嫌疑人贾某已被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记者了解到,贾某将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后双入酒店 醒后财款不见

  4月29日凌晨6时许,北京某公司老板吴某(化名)从睡梦中醒来,却发现自己和衣躺在酒店床上。原来,昨夜吴某和朋友在歌厅喝酒唱歌。在吴先生喝醉后,一个名为“晴晴”的陌生女子陪着吴某回酒店。两人开房住进酒店后,醉酒的吴先生很快就睡了过去。

  让吴某大吃一惊的是,他醒来后“晴晴”不见了,同时他的两部苹果手机、一块瑞士名表以及手包里的2万元现金也不翼而飞。吴某赶紧向警方报案,称两部苹果手机都是去年购买的,加上名牌的嵌钻石手机壳、皮质手机套,共计价值3万元左右;而让吴某最心疼的是那块瑞士名牌手表,是他今年4月1日刚刚在北京花430万元人民币购买的。

  女贼大学学历 无人知其去向


  东城刑侦支队侦查员接到报案后前往酒店大厦进行调查。通过酒店监控录像发现,陌生女子是当天凌晨1点半离开大厦的。警方又调查了事发的歌厅,管理人员反映,“晴晴”只给歌厅留了一个手机号。但这部手机在事发后已经关机了。

  经过大量调查,侦查员了解到“晴晴”的真名为贾某,系天津人,今年26岁,毕业于某师范大学,平时在京做电脑销售业务。侦查员根据线索发现,贾某于4月29日晚8时许坐火车回到了天津。但侦查员赶赴天津后,发现贾某并没有住在家里,家人也不知她的去向。

  警方发现线索 蹲守将其抓获

  侦查员又返回北京继续调查,得知贾某事发后曾给另一同行女子打过电话,询问警察是否来过以及是否有吴某的联系方式。5月6日,当侦查员准备再次动身前往天津调查时,却发现贾某已经购买了火车票回京。但侦查员赶至火车站时,贾某已经离开站台。

  经过连夜的调查,侦查员发现贾某就住在百环家园某栋居民楼内,警方便在居民楼周边部署了蹲守力量。5月7日晚8时许,一名疑似贾某的女子从居民楼内走了出来。经过照片辨认,该女子确系贾某。侦查员立即上前将贾某当场抓获。

  女子痛哭流涕 不知财值几何

  贾某起初并不承认盗窃了吴某的财物。在民警做了大量工作后,贾某终于承认,她确实偷了吴先生的财物,然后把手机和手表藏在了天津家人的汽车驾驶座靠背里。侦查员立即赶往天津,从贾某家的汽车驾驶座靠背里搜出了吴先生被盗的两部手机和一块瑞士手表。

  贾某痛哭流涕地说,自己以前没干过类似的事情,偷完以后非常害怕,就坐火车回家并把手机和手表都藏了起来,连家人都没告诉。她并不知道这些财物的实际价值,只是感觉非常贵重,没想到竟然价值数百万元。贾某表示自己曾想过把手表等物还给吴老板,但问过一个同行女子,对方也不知道吴某的联系方式,她也不敢打开吴某的手机,就抱着侥幸的心理等待,没想到等到了民警。

  相关法律

  盗窃数额巨大获刑10年以上

  记者了解到,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最新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但如果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全部归还,以及其他可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可在正常量刑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报记者 王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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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卧槽 字数又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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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给小贾辩护一下:
第一,小贾是初犯;第二,盗窃物品全部归还,无实际经济损失;第三,小贾主观上不知道所盗窃物品的实际价值;第四,本案系受害人生活不检点所引起的。因此,请求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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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4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爬山虎 发表于 2014-5-14 09:14
我给小贾辩护一下:
第一,小贾是初犯;第二,盗窃物品全部归还,无实际经济损失;第三,小贾主观上不知道 ...

smilies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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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4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幸福、n1给嘚 发表于 2014-5-14 17:20
呵呵!  卧槽 字数又不够

嗯哼smilies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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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  是你啊!呵呵  我说嘛  只是不记得了号了!肯定留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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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4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穷不可志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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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4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头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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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4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爬山虎 发表于 2014-5-14 09:14
我给小贾辩护一下:
第一,小贾是初犯;第二,盗窃物品全部归还,无实际经济损失;第三,小贾主观上不知道 ...

smilies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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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14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幸福、n1给嘚 发表于 2014-5-14 21:08
哎呀  是你啊!呵呵  我说嘛  只是不记得了号了!肯定留言了

你是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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