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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遇见朋友,本是件高兴的事,敬杯酒也是常事,一句戏言却让朋友翻脸,进而持刀相向。日前,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酒后闹事的故意伤害案。
2013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与朋友在县城一家排档吃饭,遇见被害人汪某与李某等人,陈某便到汪某饭桌敬酒,因其出口伤人引发李某不满,双方发生争执。当晚23时许,陈某携带一把菜刀,与汪某等人相遇,陈某持菜刀将汪某脸部、腹部等部位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认为陈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案后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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