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亲结婚,本来就是法律所不允许。原告和被告隐瞒近亲关系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出现不和谐,起诉离婚。原本就在法律所不允许的范围,即便存在事实婚姻,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告在原告母亲的撮合下,于2002年12月隐瞒近亲关系而登记结婚。2003年10月生育一子,现上小学五年级。由于“婚”前没有深入相处,“婚”后发现被告脾气倔强,双方难以沟通,产生矛盾。迫于父母压力和孩子尚小考虑,原告一直忍气吞声,2014年正月,被告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将原告打伤。这样的“婚姻”生活无法继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经查,原、被告是亲表兄妹关系属实,同居期间被告表示没有动手打原告;对于原告提到在小孩陪读期间所添置的财产,都是被告拿钱给原告的,主要是为了孩子上学需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父亲是亲兄妹关系,原、被告则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原、被告双方自幼相识,2002年12月隐瞒近亲事实登记结婚。2003年10月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缺乏有效沟通,造成彼此矛盾加深,故原告诉请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