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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原告程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11月婚生一子。婚前原、被告双方都在外打工,接触时间少,相互了解不深,沟通很少,原告婚后长期在家照看小孩,被告外出打工,但原告看不到被告一分钱,被告像防外人一样提防原告。迫于生活压力,原告外出打工,但是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还威胁原告父亲,不让原告外出,双方逐渐产生矛盾,以至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后恋爱,经过长达四年的交往,充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和被告的父母居住在一起,家庭一切开支都是由被告的父母支付,家庭收入由被告父亲支配,而且原告采茶,被告父母向其支付报酬。小孩出生后体质很差,多次入院治疗,花去大量的医疗费用都是由被告及父母支付;被告近三年打工收入自己留存,家庭一切开支从没要原告支付,被告及家人对原告是关爱有加;原告到霍山打工,被告发现原告无正当稳定的职业,才要求原告回家或双方一起外出打工,并没有限制原告自由,更没有威胁原告的父亲。原、被告双方家人几年来关系相处甚好,从未产生过矛盾。总之,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被告恳请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互有来往,感情较好。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并生育一子,但因小孩体弱多病,多次入院治疗,需要一定费用,所以被告长期外出打工,原告在家照顾小孩做家务。迫于生活压力,原告于2011年底前往霍山县打工。由于原告的收入不固定,被告要求原告回家或双方一起外出打工,原告不同意,双方遂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即使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也不能草率冲动,彼此应相互理解,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依法判决不准原告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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