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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案件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和平分手。
据悉,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200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9月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4年2月被告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将孩子放在家里由原告的父母照顾,夫妻二人则一起到江苏无锡市务工。务工期间,被告继续在婚前工作的一家酒店当服务员,但经常夜不归宿,这让身为丈夫的原告王某很是不满。2008年一天,原告无疑间听闻被告在外与其他男子有染。系猜疑被告有婚外情,双方发生矛盾。双方于2010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1月原告向司法鉴定中心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结论为:被告所生子与原告之间无亲生血缘关系,原告知晓事实后非常痛心,并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应赔偿原告抚养孩子等费用90604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被告所生子由被告自行抚养至成年;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孩子抚养费等60000元,被告于2014年6月底前支付20000元、同年12月底前支付40000元,逾期未支付,将按月利率1%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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