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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是霍山县磨子潭镇的一个农民,在杭州打工十几年,今年3月份回到霍山。4月7日上午,金某某和家属一阵到县城购买了一辆五菱牌小客车,下午到加油站加油,准备回家。到加油站后,前面有摩托车在加油,金某某降低了车速,快到摩托车跟前时,金某某原本踩刹车,却一脚踩到油门上,汽车冲撞摩托车后,继续碰撞到加油工人李某某和加油机,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受伤,车辆及加油机损坏的交通事故。 更为遗憾的是,虽然金某某在购车的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时间是4月8日零点,也就是说保险还没有生效,致使金某某无力赔偿。 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6月9日,金某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在此提醒“新手”们,开始驾驶时一定要小心谨慎,谨防油门当刹车,前几次最好能邀请有驾驶经验的人陪驾,避免“新手”变“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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