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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8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涉嫌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开庭了审理,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1月26日中午,被告人周某驾驶一辆白色两轮摩托车到中国农业银行霍邱支行姚李分理处门前司机作案。12时许,霍邱县姚李镇迎岗村一村民刘某从该分理处取款出来,并将所取的10000元现金用红色塑料袋包裹后放在其电动车车篮内,骑电动车离开。周某骑摩托车尾随其后至其家附近时并将其撞倒,上前将其车篮内的钱抢到手中,刘某随即将谭抓住并呼喊,现金散落在地上。周某拳击刘某眼部并拿砖头欲砸刘某,刘某丈夫江礼同等人闻讯赶到将周某抓获。另,2010年1月18日,周某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及家人及时赶到使被告人抢劫财物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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