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额交付80万元购房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备案时却发现自己买的商铺早就被开发商卖给了他人,合肥市民朱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昨天,审理此案的蜀山区法院做出判决,开发商除了全额返还购房款80万元,还将支付朱女士赔偿款80万元。 2013年5月份,合肥市民朱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在六安开发的某商贸城商铺,因价格比较优惠,朱女士购买了三层门面共200平方米,并一次性支付购房款80万元。
然而,当朱女士在去房产局进行备案时发现,早在2013年1月,该公司就将相同位置和房号的门面房售给了他人,而且已经在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合同网上备案。朱女士的这份合同因标的物和已备案合同完全相同,无法办理备案。
朱女士在大惊之余与该房地产公司进行交涉,但一直未果。2014年4月,眼看合同约定的交房期届满,朱女士只得将该公司告到蜀山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该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80万并赔偿利息损失,另支付赔偿款80万。法院经审理判定,开发商除了全额返还购房款80万元,还将支付朱女士赔偿款8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