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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原副局长丁宝军因受贿罪 判有期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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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4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原副局长丁宝军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丁宝军利用其担任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江某某、谢某某、陈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15.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宝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15.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经查,被告人丁宝军系被调查谈话时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依法不属于主动投案。


本案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部分退赃,受贿财物大部分被追缴,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另本案所涉房产的租金10万元,虽不属受贿款,但系受贿房产的受益,亦属违法所得,依法也应予以追缴。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丁宝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五万元;本案中已被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房产一套、奥运珍藏册一套(两本)及退缴的赃款113000元予以追缴,由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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