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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倒车与他人的车辆发生刮碰,徐某某酒后出言不逊与前来处理此事的人发生口角,口角“升级”, 最终演变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恶性案件。近日,寿县法院对“三进宫”的徐某某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5月25日晚,徐某某和朋友刘某某等人到寿县城南新区某娱乐会所唱歌。23时许,刘某某在会所停车场倒车时碰撞到停在旁边悬挂浙江牌照的轿车,徐某某得知后来到停车场,由于徐某某酒后出言不逊,与前来处理此事的被碰车主孙某某的朋友陆某某等人起了争执,继而发生厮打,随后刘某、任某赶到现场,徐某某在与任某、陆某某厮打过程中,徐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先后将任某、陆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陆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任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2013年6月6日,徐某某在无锡市北塘区被当地警方抓获羁押。2006年7月24日、2012年1月10日,徐某某曾因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分别被判刑三年六个月和八个月,2012年5月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徐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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