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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寿县一男子与网友发生性关系,分手之时却遭其巨额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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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交友已经成为当前的一种热门时尚,在一小部分人收获到友情、爱情的同时,一些网络交友也暗藏陷阱,不法分子在网络的另一端张网以待。



赵云飞(被害人)与许莲(被告人)在网上聊天认识,此后二人在交往中多次发生性关系。后赵云飞认为许莲动机不纯,欲断绝两人的关系,但是许莲不同意。于是许莲邀集被告人钱峰、吕强、陈亮,在新桥机场高速路口附近将赵云飞驾驶的汽车逼停,由钱峰驾驶赵云飞的汽车,吕强、陈亮将赵云飞夹坐在车后排座,三人与许莲一起将赵云飞强行挟持到寿县炎刘镇 一个土菜馆的包厢内。被告人钱峰冒充许莲丈夫,以赵云飞曾与其“妻”许莲发生性关系为由,与许莲、吕强、陈亮互相配合,以言语相威胁向赵云飞索要15万元补偿款。赵云飞被迫交出现金7000元,又被钱峰、吕强、陈亮挟持前往银行从银行卡中取出2000元。赵云飞交出上述9000元现金后,又被迫写下一张141000元的借条交予高忠诚等人,直至当晚21时许才被允许离开。被挟持过程中,赵云飞左上肢受轻微伤。



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峰、许莲伙同被告人吕强、陈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言语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钱财15万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四被告人敲诈勒索的15万元中有141000元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钱峰、许莲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如实供述了伙同被告人吕强、陈亮敲诈勒索被害人赵云飞的基本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吕强、陈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分别判处被告人钱峰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许莲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5000元;被告人吕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被告人陈亮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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