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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与被告潘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的交往后,双方感到彼此都比较适合,就于2008年5月在金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结婚的前几年,夫妻关系十分融洽,鉴于家里的田地大多都被政府征收。
夫妻二人决定前往江苏务工。务工的初期,夫妻二人起早贪黑,一起努力挣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城市的酒红灯绿,熙熙攘攘,使丈夫潘某迷失了方向,整天不务正业,到处游荡。妻子彭某多次劝诫均无果。一日,原告彭某下夜班回家,却发现丈夫的旁边睡着另外一个女人。彭某压在心中的怒火,瞬间爆发了,与丈夫发生厮打并报了警。后派出所处理后,建议彭某到法院诉讼。2014年6月,彭某专程回到金寨老家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潘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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