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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婚后,却上有老、下有小的一大家居住在一起,因与公婆关系不和,妻子萌生了与丈夫外出租房过二人世界的想法,可是总遭到拒绝,妻子恼怒诉离。2014年7月份这起离婚案件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这对夫妻仍有感情,未到破裂程度,遂驳回了妻子的离婚诉请。
2004年原告齐女士与被告赵先生经亲戚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双方感情融洽。2006年上半年登记结婚,第二年婚生一女。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为了生计,原、被告一起带女儿到江苏打工,夫妻感情尚可。近两年,随着渐渐女儿长大,被告赵先生要求原告齐女士回舒城照顾孩子上学,原告同意返舒。可在与公婆相处期间,双方总是为一些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想与公婆分开住的想法在齐女士心中越来越强烈,为此,多次和赵先生商量想过二人世界的小家庭生活,可是总是遭其拒绝,而与被告父母的矛盾,被告又未能正确从中调和,双方隐忍的矛盾幼终于在2014年春节后爆发,原告一气离家租房另居。今年6月原告齐女士以与被告赵先生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和抚养婚生女。
法庭上,原告女士泪水琏琏,她表示并不是真想离婚,只是实在无法再与公婆一起同住下去,自己打工有时忙,来不及接送女儿,让公婆帮忙都不愿意,就这样公公还干涉小夫妻的经济等,为琐事公公甚至打过她,让其心生恐惧,向被告诉苦,却反被其指责无理取闹,被告的不理解、不关心,让自己对婚姻彻底失望,只能诉请离婚。
被告赵先生表示,妻子与自己父母确实关系时有不睦,但是家里有房子,没有必要花冤枉钱在外租房居住,为了女儿成长,自己不同意离婚。
此案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是否另外租房居住争执不下。法院认为,原、被告近年来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少沟通,虽产生了一定矛盾,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互敬互爱,进一步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原告齐女士与被告赵先生离婚。(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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