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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6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余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余某到金寨县槐树湾乡万冲村亲戚家参加丧事。13时许,被告人余某午饭后带幼儿江某到该村胡某家对面树林玩耍,将江某吓哭,因害怕江某家人发现后会遭到责骂、殴打,遂采取用手捂受害人江某口鼻的方式将江某杀死。余某作案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余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捂死江某时,辨认能力显著削弱,控制能力无削弱,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金寨县古碑派出所在巡逻中有群众反映而发现。公安机关调查后于2013年12月5日将余某抓获归案。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余某对其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遂告侦破。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因琐事采用捂口鼻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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