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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一男子多次入室盗窃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2013年10月在寿县迎河镇,进入某旅社业主钱某卧室,盗得手机一部和现金100余元;2013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周某在寿县迎河镇某浴池盗得顾客杨某苹果手机1部和9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608元;2013年12月4日-9日,被告人周某又连续进入村民家中盗窃酒数箱价值4246元。2013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经寿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92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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