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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受贿147万获刑13年
近日,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李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47万元,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检方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任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领导组组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给予该市某粮油公司额外补偿款28.8万元。2008年,六安市经开区收储该市某粮油公司28.34亩的国有土地。粮油公司为获取高额补偿款,提出要将取得该地块时的开挖和拆迁费用计算在补偿款内。按照规定,这笔额外费用不属于土地收储的补偿范围。但李某某在收取了粮油公司董事长张某20万元人民币后,违规给予粮油公司额外补偿2882063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书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74335元。其中人民币119.5万元、购物卡1.5万元、5000美元、3000欧元、价值195136.40元轿车一辆。
法院认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李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明知不应支付拆迁安置及附属物补偿、土地开挖平整补偿费用,在收受他人贿赂后予以补偿,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88206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也构成滥用职权罪。
最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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