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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4-8-19 11:08 编辑 
 30出头的王某同一晚与6名亲友分别喝了两轮酒,驾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王家人将同桌喝酒的6人告上金安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其中5人赔偿总计1.6万元。
 
 【案情回顾】2013年3月6日晚上,家住六安市清水河街道九里沟村的王某和小舅子陈某甲在小舅子弟弟陈某乙家酒足饭饱后,一起回到小舅子经营的酒店准备开车回家。恰遇朋友卫某买新车在该店请客,在卫某等4人劝说下,王某又喝了几瓶啤酒。二轮酒后,王某驾驶助力车回家,行驶至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寿县路,与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朱某赔偿10万元,王家人又将陈家兄弟和卫某及其朋友等总计6人全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9万元。
 【法官说法】聚餐饮酒作为中国人传统的社交方式,法律一般不予干预,但明令禁止酒后驾驶。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驾的危险,仍酒后驾车回家,故对自身死亡后果负有主要责任。我国侵权法规定:数人饮酒,同饮人对醉酒人负有照顾、保护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是不作为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二轮同饮人卫某等4人明知王某已喝过酒,又劝其再喝,并在酒后放任王某独自驾车回家,没有履行共同饮酒行为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亲戚,又是同饮人且陪王某回店取车,陈某甲理应负有更高的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故法院一审判决卫某等4人分别赔偿3000元,陈某甲赔偿4000元。陈某乙虽是同饮人,但王某离开时有陈某甲陪伴并没有驾车,作为普通人,也无法预料王某之后酒驾之事,故对王某死亡后果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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