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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4-8-19 11:26 编辑
患有智力残疾二级的赵某不堪忍受丈夫的嫌弃、背叛,在监护人的陪同下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在法庭上,赵某自述:她与丈夫李某年龄相差8岁,2005年冬,经人介绍相识,很快便建立了恋爱关系,进而结婚,并育有一子。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二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因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日渐疏远。赵某患有智力残疾二级,没有劳动能力,丈夫不但对她缺少呵护与沟通,反而一直嫌弃,态度冷淡,甚至于在外面有了第三者。目前分居至今已达三年之久。赵某认为丈夫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导致夫妻感情安全破裂。特具状请求与其离婚。针对赵某的诉请,李某放弃出庭,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该案后最终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外出与原告分居已达三年,表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因婚生子一直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应继续由被告抚养教育为宜,原告赵某依法支付抚养费,考虑到赵某患有智力残疾二级,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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