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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my 于 2014-8-25 16:34 编辑
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本身干活兄弟,大家都不容易,一言不合,大打出手,两败俱伤,何苦来哉,近日霍邱县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案件,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在去年也就是2013年10月28日下午2时许,被害人李某在霍邱县长集镇某小区建筑工地二楼干活,从二楼拆木料向一楼扔,与一楼泥工发生口角。泥工老板王某上二楼与李某交涉,二人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摔倒在地。后王某被人拉下楼,李某跟下楼继续与王某厮打,王某用拳头向李某面部打击,致李某鼻部和嘴角流血。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形成,其损伤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并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其鼻部损伤构成轻伤。
霍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并积极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0000元,取得李某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判决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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