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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4-8-30 08:23 编辑
日前,霍山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吴某诉称,他在结婚3年后发现婚生女并非自己亲生,并提供亲子鉴定佐证。他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汪某赔偿抚养费7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吴某与汪某2009年9月在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十天就登记结婚。因婚前互相不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6月底,汪某生育一女后即离开吴某家,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6月,因吴某发现女儿与自己越长越不像,遂带女儿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血缘关系鉴定,经鉴定,女儿与吴某之间无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后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差,没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汪某隐瞒女儿非吴某亲生的事实,加剧了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准予吴某与汪某离婚,汪某返还抚养费10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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