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4-9-3 09:20 编辑
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撤销对刘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刘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裕安区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宣告缓刑四年,希望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2013年12月27日21时许,还在缓刑考验期内的刘某喝完酒后,在浴场二楼柜台要求拿扑克时,被收银员要求出示洗浴登记用的手牌,刘某以无手牌为由拒绝出示,后经理解释出示手牌是浴场的规定,要求其配合。刘某抓住其衣领,并用右肘部朝其脸部打了一下,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200元的治安罚款。 裕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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