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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皖价服〔2014〕109号)精神,鉴于六安城区出租汽车使用天然气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六安城区出租汽车运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3升以下普通车型运价由每公里1元调整到1.1元,1.3升(含)以上中级车型运价由每公里1.2元调整到1.3元,除此之外,起步价等其它价格不变。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零时起执行。在出租车计价器调整过渡期内,对没有及时更换调整计价器的,按计价器显示公里数,超过2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0.1元。计价器更换调整为新标准后,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特此通知。 六安市物价局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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