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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新闻网讯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向他人索要欠债本是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但采取的方式方法违法,不仅索债未果,还将自己送进监狱。舒城县法院近日审理一起非法拘禁案,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 施某因做生意向潘某某借款,到期未能归还。2013年7月,潘某某伙同杨某某一起将施某从合肥市带至舒城县一乡镇,住进一家宾馆,安排杨某某限制施某的人身自由,逼迫施某还钱。潘某某的朋友魏某知道后,也想乘机要回施某欠自己的借款。于是魏某安排并伙同潘某某、杨某某又将施某转入另一家宾馆,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逼其还债。前后共控制施某二十余日。后因施某父亲报案,舒城县公安局抓获了潘某某、杨某某、魏某,解救出施某。舒城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魏某犯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魏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潘某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魏某参与犯罪时间较短,所起作用较小,系共同犯罪的从犯。遂判决被告人潘某某、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余梅 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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