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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邱县村民刘大民在未取得特种机械操作证情况下,驾驶铲车作业因疏忽致一名2岁儿童死亡。日前,霍邱县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5月4日16时许,刘大民受霍邱县叶集镇村民陈某雇佣,驾驶徐工321型铲车在陈某家院墙外平整地面。在施工过程中,刘大民倒车时,铲车尾部将陈某孙女小丽(2012年5月7日出生)碰倒在地,由于地面存在坡度,铲车刹车后后退,右侧后轮将小丽轧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刘大民无特种机械操作证。2014年5月6日,刘大民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70000元,被害方对刘大民表示谅解。 霍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大民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事故,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其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刘大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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