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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会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危害不特定人数的生命、健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国家作出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分路口镇杨岗村村民张某,在村里山坡上自家的稻田里焚烧稻茬,由于火势过猛,火灰顺着杂草蔓延成大火,并烧至周边杨某承包经营的济广高速绿色长廊分路口镇宴公段的的林场,火灾过火面积为2.04公顷,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事发后,张某主动赔偿了杜某7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焚烧甘蔗枯叶,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2.04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张某在失火后积极赶到现场扑灭大火,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部赔偿承包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欧阳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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