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4-9-24 09:25 编辑
刘某某(女)、陈某(女)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人员聚众赌博,日前被寿县法院以赌博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5000元;赌资及赌具予以收缴、没收。 今年1月份,刘某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寿县寿春镇某小区3号楼3单元102室,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员累计二十人以上。1月22日下午,公安民警在该处房屋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收缴赌资131760元,赌具牌九一副。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辩护人提出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建议予以采纳。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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