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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行人受伤被紧急送医。后经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伤者是名流浪乞讨人员,无经济来源,所以在其住院期间,医院先后垫付数万元医疗费和伙食费。而后,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对医院的垫付款却相互推诿,迟迟不肯支付,医院遂将其告上法庭。
裕安区法院承办法官认为,车主驾驶车辆致行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替代赔偿。法院据此判决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支付医院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740元。肇事车主给付医院医疗费14813.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20元。(曹文斌 韩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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