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讨要赡养费,寿县八十岁高龄独居养老院的汪老太太不得不将自己亲生子女推到被告席上。近日,寿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不赡养老人不应尽子女义务的赡养纠纷案。
据了解,汪老太太膝下育有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魏某己、魏某戊六个子女。2009年9月,老人因脑梗塞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由于子女多数是在外地打工,老人便入住到淮南某老年公寓。入住老年公寓,仅生活费、护理费、床位费、水电费等项开支,每月就要1500元,但几个子女却因赡养老人产生矛盾。2014年6月26日,除二女儿魏某己因病没有赡养能力外,老人将其他五个子女推到被告席上,要求魏某甲等人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汪某某年已80岁高龄,且患有疾病,更需要子女的关心、照顾。由于子女多数在外地打工,汪某某入住老年公寓属客观需要,但入住老年公寓所需费用1500元,作为子女的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魏某戊应共同承担。法院遂判决魏某甲等五人从2014年6月起每人每月支付汪某某300元赡养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