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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商业演出打出给力“热销”、“抢手”的广告,甚至为求火爆场面,上演房产假签约的情景…… 十一黄金周期间,沈阳有不少房地产商为博眼球在营销上做足噱头。然而,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这些噱头只是口号喊得响亮,有些甚至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
 
 演“双簧”其实是假签约
 
 十一黄金周期间,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附近的一些居民来到社区附近新开发的待销楼盘,和房地产商上演了一出“双簧”。
 10月2日,记者来到位于黄河北大街与辉山西路交叉路口的某楼盘,在售楼处门前已经围满了看节目的百姓。
 记者看到,除了演员表演节目外,主持人会在节目中间与围观群众进行互动。其中最引人注意的为亲子互动环节,即老人带着孙辈上台做游戏互动。当互动结束后,老人们会根据成绩得到相应的购房优惠。记者在主持人与几位老人的互动中得知,几位老人都是前来看房已久,通过上述优惠活动决心签约购房。
 但是,当活动结束后,记者观察发现,这些老人在售楼中心上演的竟然是一场假签约。李阿姨告诉记者,“前段时间,售楼中心的负责人来到社区,说十一期间待售楼盘会搞一些商演活动,只要我们参与并签约,每天给50元钱,我们都是来帮忙的。”
 据几位老人介绍,在老人所住小区附近几个新开发的楼盘,都会利用节假日举办商演促销房屋的情况,所谓的“签约”、“订房”多数都是这些老人上演,“前台签约,结束拿钱”,房地产商与百姓上演了以上双簧戏。
 家住在该楼盘附近的张先生表示,早在一个月前的中秋节,售楼中心就举办过类似的活动。当时看见售楼中心围了不少人,也想凑个热闹。可是到真正签约时,张先生发现,所谓宣传单的好房都已经没有了,多数都是因为房型不好难以销售的房子,而开发商找人导演“签约”的情景,也正是想尽快将不好的房型销售出去。
 “说到房屋降价的问题,如果仔细算一下,无论是抵价还是折上折,最终的销售价格都没有降低多少。这种活动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有很多都不足以相信。”张先生这样说。
 
 “全家移民”:楼盘在国外,想看得出国
 
 10月8日,记者来到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的碧桂园银河城售楼处。虽说“十一国庆节”已经结束,但是该售楼处依然人来人往、车水马龙。
 记者看到在该售楼处的停车场内,挂有写着“赠送「全家移民」”、“特惠首付2万”等字样的广告条幅,单从字面上看该楼盘的优惠力度颇大,很多路过的行人都被其吸引住目光,还有不少人驻足于此,向售楼人员询问优惠的内容。
 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来到了售楼处,售楼处内已经聚集了不少前来选房看房的人,众多售楼员也在紧张地忙碌中。在售楼沙盘的周围站着很多前来看房的消费者,里面的休息区也有十几桌的消费者在同售楼人员交流。
 很快便有售楼员前来接待记者,“目前在售的楼盘位置都很好,户型的设计也不错,而且现在购房还能参与我们的‘十一’优惠活动,我们现在‘十一’的优惠活动是购房全款9.2折,贷款9.4折,还有减款等活动。”售楼员告诉记者。“但是,‘十一’假期不是结束了吗?”记者疑惑地问道。
 “我们现在延续‘十一’的促销活动,一直到10月10号,所以你现在买房很合算。”售楼员解释道。一位正在看房的王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十一期间的销售情况并不理想,所以开发商只能继续延续售楼促销活动。
 记者询问,关于停车场内的条幅上写着“赠送‘全家移民’”是怎么回事?
 “那个不是买我们这个楼盘的房子的活动,具体的内容我不是很清楚。那个就是挂在这里宣传的,你如果感兴趣,我可以帮你问问。”售楼员称,“赠送全家移民”是在马来西亚的一处楼盘的促销活动。
 面对上述离谱的促销广告,记者询问关于具体在哪里能够了解房价,以及看房,该售楼员给出的答复是,需要买家去马来西亚当地看房,“或者你可以自己打电话咨询,电话号就在那里。”售楼员指着门口立着的一张宣传海报说。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开发商为吸引消费者,多采用“高大上”的宣传方式,然而,仔细阅读其内容却与销售的房源毫不相关,意在诱导消费者盲目选房。
 
 低首付其实是分3个月还
 
 随后,记者又询问关于“特惠首付2万”的活动。售楼员的答复是:首付可能是4万元左右。“因为我们这里最便宜的房产大概在30万到40万左右,4万元的首付是先收取全款的10%。现在买房只需要付清10%的首付就可以,但是剩下的首付金就需要在3个月内陆续的付清。”
 根据售楼员的介绍,最便宜的房子全款也要三四十万,那么房款的10%也要三四万,并且需要3个月内分期付齐剩下的20%的首付金。显然,售楼处外挂着的“特惠首付2万”的活动并不能兑现。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目前,针对房地产业的法律规定相对完善,但是,房地产企业的逐利性使得其对法律规定置若罔闻,为增加房屋的关注度违法违规使用排他性房屋宣传语,广告法是禁止使用类似于“顶级”、“唯一”的词语。如果出现这种词语,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履行职责,告知广告主或者广告的制作者和发布者,立即停止使用广告,并在相应的范围内予以纠正,如果情况严重,还要没收广告制作者和发布者相应的广告费用。
 但是,实践中很少有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管纠正,使得房产开发商不受约束的过度宣传成为房地产行业的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即便相关部门对此类违规宣传进行相应查处,对于房屋楼盘的销售而言,高额的销售利润远远超过违法成本,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处罚措施,不应仅仅是经济处罚,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延展和综合治理,这样才能让房地产企业宣传合法合规进行,维护行业的良好生态,进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手记
 面对开发商的表演,还需擦亮双眼
 
 面对楼市出现的压力,开发商采取一系列的促销手段吸引消费者买房,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在销售手段中出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该坚决抵制。对于购房者来说,买涨不买跌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对于很多购房者来说,再降一点才是下手买房的时机,而房价如果真的下降,则期望价格能再低一点,这种思维和方法已经成了中国购房者的一种心态。然而开发商面对消费者的这种心态,只能采取“海市蜃楼”的销售形式。即营造出楼市销售很火爆的局面,各类“一降到底”的广告,假签约、假订房的商演纷纷出现,噱头百出。为此,消费者在购房中还真应该擦亮双眼,实际了解楼盘的销售情况,不能被一时的活动蒙蔽双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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