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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郭某某是邻居,也是牌友。2014年6月1日醉酒的蔡某某又想找人打牌,遂去敲郭某某家窗户。谁料郭某某常年在外务工的丈夫宋某某在家,两人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被人拉开。蔡某某回家后越想越气愤,拿把菜刀再次到宋某某家,朝宋某某左侧胸腹部砍了两刀。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宋某某左侧腹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清醒之后的蔡某某非常后悔,于2014年6月26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蔡某某诚恳的态度也取得了宋某某的谅解,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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