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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岁舒城男子陈某,正值青春年华,因一次骑摩托车看到一单身瘦弱的女性正走夜路,偶起邪念抢其提包,当发现包内有不少现金、ipad4平板电脑、银行卡等贵重物品时,顿时“心花怒放”,以为找到了“发家致富”的捷径。首次抢劫得手后又连续抢劫三次,可是等待他的不是黄金大道,而是漫长的铁窗生涯。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11月15日22时10分,舒城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徐女士电话:称其于15日晚8时许下班回家,骑电动车途径桃溪镇枣林公交车站时被一骑摩托车的男子,从其身后将电动车撞倒,后将其随身携带包抢走。同年12月陈某被抓获,2014年1月份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四次犯罪事实:2013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摩托车沿合安路行驶至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沟街道时,发现被害人徐女士独自驾驶电动车,顿生邪念,悄悄尾随、驾车撞击徐女士的电动车,致其倒地,并劫走徐女士携带的挎包。待回家后检查徐女士包内发现有1500元现金、ipad4平板电脑、钱包、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让陈某“心花怒放”,尝到甜头的陈某觉得走夜路的单身女性好下手,为了不劳而获,同年11月20日、11月30日、12月8日晚陈某开始疯狂作案,以同样的方法,即骑摩托车撞击电瓶车后抢包,分别又抢劫了三名下晚班夜行的单身女性,获取了现金、手机、价值12500元的金手镯等,并变卖得赃款赃物万元以上。在抢劫过程中如有遇被害人反抗,陈某就动手拳击、拖拽、殴打被害人,致其倒地致被害人受伤。案发后,其亲属代为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表示自己缺乏法律意识,看到瘦弱单身女性认为容易得手,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具路,请求给其重新做人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坦白;又被告人陈某在归案后,积极退赃,赔偿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作案工具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法官劝诫,君子爱财,理应取之有道。不要像本案中的被告人陈某一样,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才悔不当初。(方芳 耿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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