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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施工合同无效 验收合格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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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霍山人杨某状告六安人孔某、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近日尘埃落定,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诉人孔某、许某各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所欠告诉人杨某工程尾款90000元及其利息。

2007年5月4日,六安人孔某、许某及案外人刘某合伙挂靠承包人资质,承包了霍山县某办公楼工程,三合伙人以该工程项目部名义将承包工程转包给霍山人杨某,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杨某承建孔某、许某转包的霍山县该办公楼工程,杨某包工包料,工程建筑面积、工程质量、工期和付款方式均有约定。2007年10月工程竣工,2008年5月承包方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2010年10月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按建筑面积1130.43㎡定案金额862289.49元。2012年1月18日,孔某、许某和案外人刘某三人与杨某签订《补充协议》,达成:涉案工程尾欠款270000元,由孔某、许某及案外人刘某各自承担90000元,2012年1月23日各自先付50000元,余款同年3月底前付清楚;如逾期未付,尾欠款按月息2分计,至付清日止。

法院认为,杨某与孔某、许某双方均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孔某、许某将非法挂靠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杨某,双方间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予以支持。涉案工程2007年10月竣工,2008年5月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后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当视作验收合格。杨某与孔某、许某间可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结算工程款,故杨某要求孔某、许某支付尾欠款及其利息(2012年1月18日至还款日,按月利率20‰计),符合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利息应从逾期付款日即2012年1月24日起计算。(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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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事签协议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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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是证据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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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讲究诚信是第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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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5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神话 发表于 2014-10-15 11:00
做事签协议还是必要的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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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5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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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5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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