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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村民张师傅在城里工地打工时不慎受伤,因损害赔偿问题无法和老板达成一致,遂与其对簿公堂。日前,该区法院判决按照城市标准赔偿其相关损失。 2012年11月7日,正在干活的张师傅被柱子中迸出的水泥钉击伤左眼,随后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张师傅经司法鉴定为眼睛巩膜穿通伤,属于十级伤残。他多次找到工地工程的承包人杨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今年8月,杨某只给了28000元医疗费。 张师傅属农村户籍,2011年因国道改造,家里的房屋和土地都被协议征收。开庭审理时,被告杨某一方辩称原告张师傅的诉请过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应按农业家庭户口计算。 法院认为,原告属失地农民,并且其常年在城镇务工,居住时间也在一年以上,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据此,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张师傅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70312.88元。 (杨淼、方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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