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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2013年12月29日驾驶小型轿车沿寿县寿春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淝桥南侧路段时,与行人常某发生刮碰,致常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电话通知其表妹夫赶到现场冒名顶替,并在公安机关问话时作了虚假陈述。但是陈某自己仍然留在现场对伤者进行施救。次日上午,陈某又自行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让别人冒名顶替的事实。事故发生后,虽经多次抢救,伤者常某仍旧抢救无效死亡了。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寿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亲戚张某冒名顶替做伪证,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妨害罪证罪。(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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