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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3日,安徽省霍邱县法院审结一起因言语歧义引发的斗殴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7月8日23时许,徐某、黄某、卫某等五人(三男二女)与王某、张某、沈某三人在叶集试验区史河路某KTV唱歌结束后同乘电梯下楼,在电梯内王某往电梯壁上拍蚊子,其一同伴讲“从五楼到一楼你要拍死五只蚊子。”徐某讲:“还有三只蚊子,不行就一起拍死。”走出电梯后在KTV门前台阶处,王某朝徐某身上踹了一脚,引起徐某、黄某与王某、张某、沈某互殴。厮打中,黄某从徐某驾驶的轿车内拿出砍刀跑到徐某面前,徐某持刀将王某、张某砍伤。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张某所受伤均为轻微伤。2013年7月29日、同年12月4日徐某分别与王某、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分别赔偿王某损失60000元、张某损失155000元,取得王某、张某谅解。 霍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持械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对引发矛盾负有责任,对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李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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