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寿县的汪老太太今年已八十高龄,老人育有六名子女,本是安享晚年的时候,却一纸诉状将其中的五名子女诉至寿县人民法院。原来,老人虽年事已高,但因子女多在外务工,多年来都是自己独自生活,不幸的是几年前因为患有脑梗塞疾病导致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就入住到某老年公寓,但是每月需要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1500元,因为二女儿自身患有疾病无力赡养老人,而其他五名子女就赡养问题一直协商不成,老人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五被告没人每月支付300元的赡养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汪某现已80高龄,且患有疾病,更需要子女的关心、照顾。由于子女多数是在外地打工,汪某入住老年公寓属客观需要,但入住老年公寓所需费用1500元,作为子女五位被告应共同承担,故对于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