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霍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案件。
2013年8月,张某与贾某经霍邱法院判决离婚,并判贾某给付张某生活困难帮助款2万元。后张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索要该费用,并对其岳父贾某某等人进行骚扰。
2014年2月14日11时30分,贾某某带着儿子、小女婿李某等到张某家去质问,与张某及其家人发生口角,后双方撕打起来,张某被打伤,张某舅舅张成、张斌从屋里出来和李某等人互相厮打。张成左手被踢伤,张斌被打倒地时致右肩脫臼。经鉴定:张成左手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斌右肩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且李某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王冬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