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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作出判决,判令霍邱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告何某某医疗费等损失计16万余元,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事故发生于2013年6月1日22时38分许,家住霍邱县范桥镇的原告何某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G1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霍邱县冯井镇瓦房村段(马店超限站门口)处时,因原告夜间行车时车速较快、操作不当,加之该路段路面平整度较差,有洼坑,原告摔倒受伤,造成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阜阳创伤医院、安医大二附院等地救治,花出医药费50余万元,一直昏迷,处于植物人的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伤残,2014年1月何某的妻子代其向霍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霍邱公路管理局赔偿各项损失130余万元。 霍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系单方事故,原告何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夜间行车车速控制不当,其行为显属违法行为,故其自身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本案中事发路段平整度较差、有洼坑,被告霍邱公路局作为道路管理者未及时以建材修补、修复,未设警示标志,路面管理有瑕疵,未尽管理职责,其管理瑕疵对原告何某某交通事故发生有一定原因力,应由其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现霍邱公路局已及时向何某某履行了上述赔偿款,并及时对事发路段进行了翻修,以免惨剧再度上演。(李伟 高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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