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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此通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单位和个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房或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以上(包括第三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认定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确定。 三、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满1年,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二套改善型自住房(六安市辖区外缴存职工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办理)。 四、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六安辖区范围购买自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和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证明,向本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市缴存职工在六安辖区外购买自住房,需有在本市本人名下的住房作抵押,方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的50%。 五、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0日执行。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掌上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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