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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某因腰部疼痛,先后两次在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肾重度积水,在医院做完手术后出院。出院后,司某一直感觉身体不适。2013年,司某前往解放军105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同时发现右输尿管居然有一根导尿管残留。
司某认为舒城县人民医院将导尿管在其留置体内常达4年之久,是医院的医疗过错造成,也是导致其患上肾衰竭的致命原因,一怒之下,将舒城县人民医院告上法院。
究竟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在司某体内遗留的导尿管子是不是司某病情转化的原因,一审中舒城县人民法院委托了安徽爱民司法评定作了医疗过错评定,评定意见为,舒城县人民医院在对患者司某实施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导尿管长期留置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医师未给予充分地说明或告知,让患者知晓如果不按时取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存在一定过失。同时,司某的右肾后遗症评定为八级伤残,医方过失为主要因素,过失参与度建议按80%确定。
法院经审查后判决,舒城县人民医院的诊疗存在一定过失,且医方过失为主要因素,故对判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医院赔偿司某医疗费等损失1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宣判后,舒城县人民医院不服,上诉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通过庭审以及对各项证据的重新审查,在部分调整了其营养费和护理费后,维持了舒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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