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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霍邱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说起该案的起因就是因为邻里之间的三棵槐树,结果导致一人受伤一人被判刑,事后,双方均后悔不已。
2014年8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因赵某将其家屋后池塘坝埂上的三棵刺槐树铲掉,两人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董某用铁锹拍打赵某腿,将赵某拍伤。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右腓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董某赔偿了赵某经济损失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判决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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