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城县人查某明知被害人韦某患有精神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经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查某与被害人韦某系同村。多年前,韦某因患有精神病住院治疗。2013年4至同年10月,被告人查某趁其妻及韦某丈夫外出之机,多次前往韦某住处,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使韦某怀孕以致案发。经六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对韦某体内胚胎组织进行亲缘关系鉴定:被告人查某、被害人韦某分别为流产胚胎组织生物学父母。案件审理过程中,2014年6月,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韦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被告人查某与被害人韦某系同村,且被告人供述“韦某精神有时正常,有时不正常”,被告人应当知道被害人韦某系精神病人。因此,被告方辩称不明知韦某是精神病人,且双方发生性行为只能算作“通奸”的意见,法院依法未予采信。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查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