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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my 于 2014-12-6 09:04 编辑
一小型客车行驶过程中,碰撞摩托车,致摩托车车主受伤,两车受损。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纠纷,并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某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赔偿原告赵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车损、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74516元;二、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10308.78元;三、被告程某赔偿原告赵某鉴定费1300元;
家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的赵某,因土地被征用成为失业农民,后一直在六安市打工。2013年9月28日晚20时55分,被告程某驾驶皖N牌照小型客车临时停车在六安市大别山路开车门时,与沿大别山路由东向西原告驾驶的皖N牌照号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赵某及摩托车乘坐人魏某受伤,两车受损。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被告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于2013年9月28日至2013年11月4日在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8368.78元。(含被告程某垫付15368.78元),2014年4月30日,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赵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等,遗留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的后遗症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皖N牌照号小型客车实际所有人系程某该车在平安财保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某险和商业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依法审理后,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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