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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轻型厢式货车,在倒车时为留神注意路况,撞到行人,造成行人受伤。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纠纷,并作出了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某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等费用10000元;赔偿原告王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1037元;(含被告盛某垫付款38785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97169.73元;
2014年3月31日8时30分,盛某驾驶皖N牌照轻型厢式货车,在倒车时,撞到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认定被告盛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于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7月10日在六安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102天,支付医疗费102489.73元。(含被告盛某垫付款38785元),2014年7月10日,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双侧胸部损伤累计14肋骨构成八级伤残。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系六安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某险和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出院后诉请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5343.1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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