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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缺氧致脑瘫医院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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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产前各项检查均属正常的刘霞女士(化名)住院待产,却不料胎儿在宫内缺氧导致其产下脑瘫患儿。刘女士作为患儿法定代理人起诉医院,索赔139万余元损失。记者近日获悉,海淀法院最后判决院方赔偿40万元损失。

  刘女士于2009年6月因腹痛于医院待产,当晚自然分娩一足月男活婴东东(化名),但之后被告知东东出生后短暂窒息,转到另一家医院诊治。出院后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低钙血症;左侧面神经麻痹;先天性肌性斜颈”。2010年8月,东东经诊断为左侧轻瘫,发育滞后。

  “我认为医院对于产妇产程中可能引发宫内窒息及难产等,未尽到告知义务。该院还未尽必要诊疗注意义务,没对患者入院时已发生的第一产程及潜伏期延长采取任何措施,未对胎儿宫内窒息作出相应诊断和处理。医院还隐瞒新生儿重度窒息的病症事实,对于正使用人工呼吸器气管插管正压给氧的东东拔管转院。这些最终导致东东发生脑瘫,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刘女士一方向法庭陈述。

  但医院声称产妇并不存在潜伏期和第二产程延长及滞产。“在刘女士分娩过程中,医院确定宫缩乏力后给予的处理及新生儿轻度窒息后的处理均符合诊疗规范。整个产程中,医院也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先后3次履行签字手续,转院行为也符合卫生部的工作规范,转院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和我院无关。”该院认为其医疗行为并无不当,不同意东东的诉求。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意见是: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东东及其母刘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其一,刘女士第二产程中,对胎儿宫内缺氧窒息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处理措施不完善。其二,东东娩出过程中,复苏技术操作措施不完善,对新生儿窒息程度判断评估不足。其三,助产时牵引用力,致东东左胸锁乳突肌损伤。其四,使用地西泮注射液存在一定不妥。这些医疗过错行为与东东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参与度为C级。东东的伤残程度属六级,累计伤残率50%。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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