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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打的被多收五元车费,刘某便喊来他的众多朋友携带刀具,乘车一通穷追猛将出租车司机砍伤。案发后,不仅自己吃上了官司,还连累朋友进了看守所。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及宋某某有期徒刑各六个月。 2014年1月9日11时许,刘某乘坐徐某某的车到寿县寿春镇西街大卫巷口,下车时徐某某向其收取15元车费,刘某只愿付10元钱,双方便发生争执。之后,觉得吃亏的刘某电话邀约宋某某及江某、荣某等人驾车追至寿县西门外某小区门口,刘某、宋某某分别持铁锹,江某、荣某等人持刀、木凳对徐某某进行殴打,致徐某某左尺骨及肱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徐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宋某某等人协议赔偿徐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出于逞强,耍威风之目的,邀约他人持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轻伤。宋某某受刘某邀约,到场后与刘某共同实施持械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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