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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本是欢天喜地的好事,但是此案的朱某被喜事“冲昏”了头,在婚纱店因小事与工作人员大打出手,后被判刑罚。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朱某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4年5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到霍邱县城关镇东湖路某婚纱影楼送婚纱、退租婚纱押金并取照片,因要求看婚纱店为其拍摄的照片,与婚纱店业主及店内员工发生争吵,继而与业主及摄像师韩某等人发生厮打,致韩某左手受伤。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韩某左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事后,朱某母亲与韩某父亲达成协议,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3000元,取得对方的谅解。2014年9月16日,朱某到霍邱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判处;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上述作出有罪判决。(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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